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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学生品德操行考评细则---遵纪守法

点击次数:更新时间:2016-12-27 09:12:49【打印】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、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。”因此,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,不遵守校规校纪是不遵守《义务教育法》、不认真接受教育的表现。有下列表现者,分别扣分:
1.无故逃课(包括会考、中考学科为赶教学进度加课)1节,扣5分。无故逃课累计达20节,以自动退学处理。
2.上课时不遵守学校制定的《学生上课十不准》者,违反一条扣1—5分。
3.无故不交作业者,一次扣5分;无故不按时完成作业者,拖拉一次扣1分;作业经老师批改评讲后,错的不订正、不重做者,一次扣1分;不会做的题不问老师、经老师评讲后也不补做的,一题扣1分。
4.不佩戴标志(校牌、红领巾)一次扣1分。
5.不认真参加升旗仪式,发现一次扣1分,不认真做“两操”,发现一次扣1分。
6.抽烟喝酒者,首次给予严肃教育,犯第二次扣10分,犯三次扣20分,屡犯者给予严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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